从人类社会发明货币开始,高利贷作为一个人类经济活动中衍生出来的恶之花,就躲在阴暗的角落里肆意生长。它又像一个吸血鬼,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吸血的机会,一定要把咬住的人吸光榨尽才肯善罢甘休!
现代文明社会发展至今,刑罚的惩戒强度越来越低,很多国家甚至已经取消了死刑,我国也只对那些恶劣的犯罪行为才会处以极刑,集资诈骗罪作为处罚力度最强的经济犯罪,也不再会被处以死刑了,而高利贷——这个非常典型的经济犯罪,我们甚至没有一个专门的立法。我们太低估了高利贷对社会的危害,对高利贷这样的经济犯罪,一味的减轻处罚,带来的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,带来的是社会的极不安定。
我们对犯罪的定义,不能只盯着犯罪行为本身,更应关注造成的直接、间接后果,更应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恶意!我们都知道,杀人或出于激愤、强奸许是一时糊涂、贩毒或迫于毒瘾,这些恶性刑事犯罪行为本身固然恶劣,但是除了极少数反社会型人格的罪犯,其他犯罪者都或多或少“情有可原”,虽然这种“情有可原”不足以成为犯罪者逃避惩罚的理由,很多犯罪者真不是一开始就怀揣恶意的。但是放高利贷的人呢?他放高利贷的理由和动机是什么?难道是迫于生计吗?放高利贷行为本身,就是为了谋取不义之财,不惜不择手段的侵害借债人的利益。很多高利贷套路贷,通过团伙作案,不把受害者吃干抹净,让他倾家荡产绝不罢休!古人发明的“不义”这两个字已经说明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,从一开始,放高利贷者就怀揣着满满的恶意,被害的人往往被骗光一辈子的积蓄,倾家荡产之余失去生存的希望而走极端,社会财富被不合理的集中在恶人手上,在进而利用榨取到的财富去害更多的人,吸更多的血!试问,这样的行为,难道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,难道不应该重罚重判?高利贷,才是社会上最丑陋、最无耻的犯罪形态,对放高利贷者的纵容,就是对社会公平劳动的不尊重,就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!
我们可以算一笔账,一些放高利贷的,可以向借债人索要高达每日1分到1分5的利息,这个是个什么概念。做个不太合适的对比,一个毒贩把脑袋别裤腰带上去贩毒,个把月时间顶多不过获取几倍的利润吧,而就以每日1分利来计算,放高利贷者可以在一个月之后轻松获取15倍的利润。毒贩被抓人头落地,放高利贷者多半也就是惹一点借贷纠纷官司,还不一定败诉,败诉了也不一定还钱,这样对比下来,怎么体现社会的公平?如果这样的对比还不直观,我们可以再计算下去,假使借款人向放高利贷者借了1万块钱,还以每日1分利来计算,经过244天的利滚利后,连本带息已经滚到惊人的114.39万亿,而中国2021年全年GDP也只是114.37万亿,也就是经过8个多月的高利贷利滚利后,拿我们整个国家一年创造的财富,都已经付不起这一笔高利贷的利息了,而这个天价利息的本金仅仅是1万元!试问,还有比这个更无耻的生意吗?
所以,现在对高利贷的惩罚力度是完全不足的。经济低迷时期,往往牛鬼蛇神就都跑出来了,他们只会对已经受伤的社会躯体再狠狠啃上一口,不断的给他放血! 强烈呼吁对高利贷立法,像反黑一样严打,将高利贷这个社会毒瘤割除,让社会的躯体可以健康前行!
1、专门针对高利贷立法,不要像现在一样,相关的法律法规散落在不同的条款中,导致对违法行为难于定性;
2、高利贷的行为应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,公安机关要发挥主体作用。不能让受害者自己去取证,受害者也没有能力去取证;
3、高利贷本身违法行为非常复杂,的确存在线索零散、取证困难的问题,警方投入的精力也会非常大。为此,不能因为困难就不去查、不去判,原则是查到多少违法事实就按多少事实来判,后续发现更多的违法事实就再判再加刑,不能拖到旷日持久,让违法者继续去危害更多的人;
4、对高利贷的非法所得,一律收缴,绝不允许违法分子通过财产转移、家族信托一类的合法、非法的手段,形成事实上的不当得利!非法所得无法追缴的,应没收其家产;
5、受害者的损失,最大程度的追回,不能追回的,可以用违法者罚没的部分家产作为抵偿;
6、放高利贷着的刑罚标准要提高,放高利贷本质上也是一种诈骗,对那些诈骗金额巨大、情节恶劣、社会危害大的,最高应处于死刑!